臺灣珠寶藝術學院「場地借用及管理辦法」

107年05月12日院務會議通過

為支持學員從事發展珠寶事業,學習策畫舉辦如「演講、發表、教學、展覽、交易」等珠寶交流活動,本院特釋出場地及設備,免費供學員使用,以茲鼓勵。為使本院場地及設備之借用管理有標準可資遵循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一條  為有效管理本院之場地及設備,爰依活動之性質需求,協商研擬可行之配套方案,以優勢整併促進珠寶事業活動之發展。

第二條  場地借用原則如下:

  • 本院各場地僅開放供給「職業班」結業之學員申請使用。
  • 本院各場地用以支持「珠寶專業交流」或「珠寶事業發展」之相關活動,若本院活動與申請活動撞期時,則以本院活動為主。
  • 申辦者需於活動15日前,向本院行政組提出申請,並確定是否同意申請者借用。
  • 各場地借用規則及設備依使用性質不同,規範標準依各場地主管訂定。
  • 場地開放時間以下列時段為原則:上午時段09:00~12:00,下午時段13:00~17:00,晚間時段18:00~22:00。
  • 特殊情形專簽至執行長核准後,始得借用場地。

第三條  場地借用標準:

  • 申請者須提出基本活動計畫書(參考活動計劃書範本)。
  • 場地借用原則上不收費,若活動過程使用到本院之設備或耗材,則需酌收貼補費用,費用雙方協議達成。
  • 若有對外性活動,需要本院協助活動宣傳,製作美編文宣或刊登廣告等相關實際費用,則實報實銷方式辦理之。
  • 申請本院場地所辦理之活動可以收費,收費需如實開立發票,活動收入全數歸申請主持人所有。

第四條 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借用,已核可借用者得停止使用:

  • 申請者並非活動計畫主持人。
  • 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,違反規定或轉借他人使用者。
  • 活動時有損害本院場地、設備、名譽之虞者。
  • 活動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。
  • 其他經本院認定不宜借用之事者。

第五條  本辦法所稱借用僅指場地及場地內各項設備,並不提供其他服務。

第六條  申請單位注意事項:

  • 申請單位需妥善維護借用場地內各項設備,若有毀損情事發生,需負總賠償責任。
  • 未經本院場地管理單位許可,不可擅自接電。
  • 現場所衍生之噪音、安全或浪費能源等問題,需依場管單位督導改善,否則場管單位有權停止申請單位使用場地。
  • 申請者使用場地若超過借用時間一小時以上,本院得以要求停止活動辦理。

第七條  凡未經本校規定之程序借用者,該借用場管單位應負法律責任。

第八條 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
第九條 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執行長核示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